規管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 (“條例”) 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條例》旨在規管「劏房」租賃,為有關租客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包括為期四年(首租期兩年和次租期兩年)的租住權保障;限制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的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及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及服務費用(例如水費、電費)等。

條例第IVA部全文已上載於電子版香港法例網,如欲瀏覽,請點擊連結

 🔶「規管租賃」簡介

 🔶「規管租賃」小冊子

 🔶關乎規管租賃的罪行及投訴小冊子


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角色與功能

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包括協助公眾認識新法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賃事宜向業主及租客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批署業主提交的租賃通知書(表格AR2)、整理和準備發布申報的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表格及範本📝

表格號碼 表格名稱 可供下載表格 電子化服務 備註
CR109 表格 CR109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 第 IV 部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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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 new image 表格 AR1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
第IVA部 –規管租賃
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要約
   
AR2 表格 AR2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 7 章)
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租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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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3 表格 AR3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 7 章)
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供租客查詢租賃通知書(表格 AR2)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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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4 new image 表格 AR4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
第IVA部 – 規管租賃
供租客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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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4 表格 TR4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 7 章)
第 IV 部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 第 115A(3) 條 或 第 IVA 部 規管租賃 第 120AAZQ(1) 條
申領「主要用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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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4D 表格 TR4D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 7 章)
第 IV 部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 第 115A(4) 條 或 第 IVA 部 規管租賃 第 120AAZQ(2) 條
申領「主要用途證明書」
(適用於有提議視察處所日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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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25 表格 TR25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
第 III 部 第 75A(2)條 或 第 VI 部 第 128A(2)條
申領「應課差餉租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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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估價署網頁下載其他表格。

我是業主

規管租賃
  • 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2項「規管租賃」(即2年首租期及2年次租期)所組成
  • 租客有權獲續租1次,從而享有4年的租住權保障
  • 業主須向租客作出次租期為2年的要約
  • 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情況除外
  • 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須與首期租賃的相同,租賃期及租金的款額除外
訂立書面租約
  • 業主與租客可就首期租賃自行簽訂書面租約,但租約的內容不能抵觸條例第IVA部的規定(可參考租約範本
  • 如以口頭達成的首期租賃已開始,而租客以書面要求業主送達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約,業主須在30日內將書面租約交給租客。否則,租客可暫時將租金扣起,或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時間後終止該租賃
  • 收到租客簽署的租約後,須在30日內將已加蓋印花的租約對應本交回租客
  • 印花稅由業主單獨承擔
  • 如沒有將對應本於30日內交回租客,租客可暫時將租金扣起,直至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禁止濫收水電費及雜費
  • 若業主要求租客支付條例第IVA部准許以外的款項,即屬犯罪
  • 若業主濫收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費用,即屬犯罪
  • 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指水、電、煤氣或石油氣及通訊服務;而通訊服務包括電話(但流動電話除外)、互聯網、有線電視及衞星電視服務
  • 如分間單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不獲服務提供者(例如電力公司或水務署)發出獨立的繳費單,業主在要求租客付還有關收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 業主須是繳費單上指名的支付人
    • 業主須向租客出示繳費單副本
    • 業主須向租客提供書面帳目,顯示該等繳費單的款額如何分攤,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超過該等繳費的款額
  • 要求或向租客收取有關收費的付還時,不得超過書面帳目中就該分間單位顯示的經分攤款額
  • 在不違反相關法例的前提下,業主與租客可在訂立租賃前自行討論和協定一套雙方都接受的服務的收費及其分攤方法
租金按金
  • 按金不得多於2個月租金
  • 須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時間內,將按金退回予租客
保養和維修
  • 業主須保養和維修以下各項僅供處所使用的設施:
    • 排水渠/污水渠
    • 喉管
    • 電線
    • 窗户
  • 業主亦須保持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
  • 如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租客有權終止租賃
租金管制
  • 首租期租金由業主與租客協商
  • 租期內不得加租
  • 次租期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編制的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比變動,上限為10%
  • 若該百分比為負數,次期租賃的租金須至少按該百分比下調
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 在租期(包括首租期及次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業主須向估價署提交表格AR2,否則即屬犯罪
  • 估價署會將此表格一份批署複本分別送達業主及租客
  • 除非估價署署長已在表格AR2上批署,否則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次期租賃
  • 業主須在要約期內,在表格AR1 內述明續約的建議租金及簽署,以及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
  • 可以使用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的「次期租賃租金計算機」計算法例所限的最高續期租金。
  • 業主須單獨承擔印花稅及在次租期開始後的30日內,把一份已加蓋印花的表格AR1交回租客。
  • 次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業主須向估價署提交表格AR2
  • 業主如沒有向租客提出要約,會被視為已經向租客作出要約。
  • 有關次期租賃事宜,例如教學短片、常見問題索取表格AR1的途徑、要約期等,可瀏覽估價署專題網頁
租客提前終止租賃
  • 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租賃,但租賃終止的日期不得早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
重收處所
  • 租客如沒有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繳付租金,或違反以下任何一個分項,業主可重收處所:
    • 不得將處所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 不得在處所作出會對業主或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的事情
    • 未經業主同意不得作出結構上的改動
    • 不得將整個處所轉讓或分租
    • 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將部分處所分租

註: 有關上述各項要點的進一步內容,請參閱估價署的「規管租賃」小冊子及簡介。一切內容,以條例第IVA部為準。

我是租客

租住權保障
  • 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2項「規管租賃」(即2年首租期及2年次租期)所組成
  • 業主須向租客作出次租期為2年的要約
  • 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情況除外
  • 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須與首期租賃的相同,租賃期及租金的款額除外
訂立書面租約
  • 租客與業主可就首期租賃自行簽訂書面租約,但租約的內容不能抵觸條例第IVA部的規定(可參考租約範本
  • 如以口頭達成的首期租賃已開始,可以書面要求業主在30日內送達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約。否則,可暫時將租金扣起,或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時間後終止該租賃
  • 印花稅由業主單獨承擔
  • 在簽署及交回書面租約後,如沒有在30日內收回業主已加蓋印花的租約對應本,可暫時將租金扣起,直至收到該對應本為止
租金按金
  • 按金不得多於2個月租金
  • 業主須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時間內,將按金退回
保養和維修
  • 業主須保養和維修以下各項僅供處所使用的設施:
    • 排水渠/污水渠
    • 喉管
    • 電線
    • 窗户
  • 業主亦須保持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
  • 如業主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租客有權終止租賃
業主重收處所
  • 租客如沒有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繳付租金,或違反以下任何一個分項,業主可重收處所:
    • 不得將處所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 不得在處所作出會對業主或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的事情
    • 未經業主同意不得作出結構上的改動
    • 不得將整個處所轉讓或分租
    • 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將部分處所分租
租金管制
  • 首租期租金由業主與租客協商
  • 租期內不得加租
  • 次租期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編制的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比變動,上限為10%
  • 若該百分比為負數,次期租賃的租金須至少按該百分比下調
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 在租期(包括首租期及次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業主須向估價署提交表格AR2,否則即屬犯罪
  • 估價署會將此表格一份批署複本分別送達業主及租客
  • 除非估價署署長已在表格AR2上批署,否則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租客提前終止租賃
  • 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租賃,但租賃終止的日期不得早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
禁止濫收水電費及雜費
  • 若業主要求租客支付條例第IVA部准許以外的款項,即屬犯罪
  • 若業主濫收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費用,即屬犯罪
  • 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指水、電、煤氣或石油氣及通訊服務;而通訊服務包括電話(但流動電話除外)、互聯網、有線電視、衞星電視服務
  • 如分間單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不獲服務提供者(例如電力公司或水務署)發出獨立的繳費單,業主在要求付還有關收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 業主須是繳費單上指名的支付人
    • 業主須向租客出示繳費單副本
    • 業主須向租客提供書面帳目,顯示該等繳費單的款額如何分攤,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超過該等繳費的款額
  • 業主要求收取有關收費的付還時,不得超過書面帳目中就該分間單位顯示的經分攤款額
  • 在不違反相關法例的前提下,租客與業主可在訂立租賃前自行討論和協定一套雙方都接受的分攤方法

註: 有關上述各項要點的進一步內容,請參閱估價署的「規管租賃」小冊子及簡介。一切內容,以條例第IVA部為準。